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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

2017-07-29 13:11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游龙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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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2017年7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自治区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大会主席团组织。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进行,领誓人由大会主席团在宣誓人中确定。

自治区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选举产生后,宣誓仪式在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进行,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四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和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由以下机关分别组织: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办公厅调研室主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并在会议期间进行集体宣誓,领誓人在宣誓人中确定。其中,同时担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已经进行宪法宣誓的,可以不再进行宣誓。

(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托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组织。

(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宣誓仪式,分别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组织,领誓人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行确定。

(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地区人民检察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宣誓仪式,分别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分院组织,领誓人由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分院确定。

(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兵团各师(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兵团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兵团人民检察院各师(市)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宣誓仪式,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兵团各师(市)中级人民法院、兵团人民检察院、兵团人民检察院各师(市)分院分别组织,领誓人由兵团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

(六)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乌鲁木齐、哈密、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乌鲁木齐、哈密、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宣誓仪式,由铁路运输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领誓人由铁路运输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

(七)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各派出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宣誓仪式由各派出检察院组织,领誓人由各派出检察院确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人民检察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宪法宣誓仪式由伊犁州人大常委会组织或者委托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分别组织。

第五条 自治州、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任命的及其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领誓人由大会主席团确定。

第七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自治州、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机关、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各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机关和政府组成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兵团及其所属师(市)、团(场)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等,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所在单位组织,领誓人由所在单位确定。

第八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九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现场奏唱国歌。宣誓人应当着正装或配发的制式服装。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确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出自己姓名。

第十条 宪法宣誓一般应当在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及时进行,遇有特殊情况时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7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