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美佳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佳宜公司)为了得到南充市嘉陵区土地整理旱改水项目合作,多次主动找到四川聚鑫鸿源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鑫鸿源公司)让其牵线搭桥,在聚鑫鸿源的积极斡旋下,终于让美佳宜公司与四川蜀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道公司)签订了项目合伙协议。聚鑫鸿源公司作为居间方,在推动美佳宜公司与蜀道公司关于南充市嘉陵区吉安镇土地整理旱改水项目的合作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合作协议的签订,标志着居间成功,也标志着项目合作正式达成。
然而,当聚鑫鸿源公司通过多方努力促成美佳宜公司与蜀道公司签订项目合伙协议后,美佳宜公司却马上翻脸提出各种非分要求,既不履行合作协议,也不履行居间协议。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聚鑫鸿源公司不得不将美佳宜公司起诉至双方约定的纠纷管辖法院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美佳宜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用及违约金。
面对聚鑫鸿源公司的指控,美佳宜方面未直接承认或否认居间合同的履行情况,而是指出与蜀道公司签订项目合伙协议是工程转包,要求法院认定美佳宜公司与蜀道公司的合作协议无效。同时,美佳宜公司认为与聚鑫鸿源公司签订的《南充项目居间商务服务协议》也应无效。这与之前美佳宜公司为了与蜀道公司达成合作,主动与聚鑫鸿源公司签订的居间协议完全背道而驰,居间商务服务协议里第一条首先双方就特别声明约定了“甲乙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意思都系真实意思并接受认同。”美佳宜公司白字黑字签的协议却出尔反尔纯属不守信用,不讲合约精神和原则。
同时,居间协议里对居间成功标准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有非常明确约定和提示,2.2款约定:居间成功指甲方(含关联企业或个人)与蜀道公司或分包方施工方、平台方、合伙方等签订合作或合伙、施工等相关协议或合同后,即视为乙方基于本协议提供的居间咨询辅导商务服务义务已履行完毕;3.1款约定:甲方(即美佳宜公司)与蜀道公司或分包方、施工方、平台方、合伙方等各方之间签订的合作或合伙、施工等协议或合同,应当依约诚信履行。各方在协议或合同实施中(包括合同或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若产生纠纷,均与乙方无关。乙方只负责协助项目居间、咨询辅导服务,不承担协议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违约带来的任何责任;4.1款约定:甲方负责提供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并保证提供的资料及其来源真实合法、有效;甲方负责与蜀道公司或分包方、施工方、平台方、合伙方等负责人进行协议或合同谈判,并对最终签定的协议或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负全部责任。各方在协议或合同实施中(包括合同或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若产生争议纠纷,均与乙方无关。 美佳宜公司自行审查与蜀道公司协议或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并自行履行合同义务、自行解决纠纷。
但是,就美佳宜公司这样的辩解,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在进行审理时,居然完全予以采纳,驳回了聚鑫鸿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尽管聚鑫鸿源公司作为居间方促成了美佳宜公司与蜀道公司的合作(即居间服务已成功),因工程建设中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极大地关乎社会公共利益,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同时受到多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调整,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章制度的严格监管等,认定为工程转包。聚鑫鸿源公司实际向美佳宜公司提供的服务具有不法性,聚鑫鸿源公司基于此主张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诉请美佳宜公司、梅现清向其赔偿违约损失200万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哪条法律法规确认土地整理旱改水是建筑工程建设项目?
聚鑫鸿源公司非常想不明白,主张的违约金200万元,其实质为最低居间商务服务费“在居间商务服务协议里也非常明确了,5.6约定,只要甲方(含其关联企业或个人)与蜀道公司或分包方、施工方平台方、合伙方等签订了合作或合伙、联合施工等相关协议或合同后即视为乙方基于本协议提共的居间咨询辅导商务服务义务已履行完毕,因甲方不去履行所签协议或合同,甲方(含其关联企业或签字个人)仍必须无条件赔偿乙方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大写:贰佰万元)的损失;9.1条也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居间咨询合作任务,若任何一方违约,由违约方(包括其单位或签字的负责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开支等费用。”法院却说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那要怎样才算依据?才能支持?
这一判决结果对聚鑫鸿源公司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作为居间商务方,他们原本希望通过法院得到公平公正结果,维护法律及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如今却面临着辛苦付出得不到回报不说,还严重亵渎了法律法规权威。聚鑫鸿源公司告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诉后二审已经开庭审理,希望上级法院能依据依法公平公正判决,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严肃性。
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居间商务合同法律效力的广泛关注。许多专家和学者指出,居间商务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在促进交易、推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合同不是“活同”,都是签字盖章得到双方认可的,如果不履行,那签合同还有什么意义呢?然而,由于居间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且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诸多争议,如何准确把握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及违约责任的认定标准,法院应当谨慎认定,不要让居间方媒婆当成了却竹篮打水一场空的冤大头。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的日益繁荣,居间合同在商业活动中的应用将越来越广泛。因此,加强居间合同法律效力的研究和实践探索,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期待在不久的将来,能够看到一个更加完善、更加公正的居间合同法律体系的构建,促进我国的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本报将持续深度关注。(记者 利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