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资讯 > 国内 > 正文

有条件的检察院可以设置专门的宣告场所

2017-07-25 23:24 来源:华东日报 作者:张謇

核心提示

为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要求,

为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意见》(下称《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

《意见》指出,开展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有利于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从源头上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应当依法进行,有针对性,讲求方法,注重实效。

《意见》明确,办理案件的检察官是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主体,其他检察人员可以协助检察官进行说理。各级检察院要探索建立检察宣告制度,有条件的检察院可以设置专门的宣告场所,由检察官召集当事人、申诉人、赔偿请求人等到场,当面宣告决定内容,送达法律文书并进行释法说理。

《意见》强调,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应当自觉地贯穿司法办案全过程。对于涉及公民、组织重要权利处置或者诉讼重要进程,可能引发质疑、异议或者舆论炒作的各类检察法律文书,应当在叙述式法律文书中或者送达、宣告决定时有重点地进行说理。对于涉及案件终局处理或者办案重要节点的检察法律文书,应当在文书中说理或者在送达文书时主动说理。当事人等对已送达的检察法律文书记载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提出质疑或者异议的,应当随时有针对性地进行说理。

《意见》要求,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社会关注的案件,以及当事人或者相关机关可能产生异议的案件,应当做好充分的说理准备,必要时,可以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说理时要针对焦点问题,充分阐释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各级检察院应当建立检察法律文书说理质量评析通报制度,完善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