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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起监察委留置后移送案件宣判 被告人因挪用公款被判刑3年缓刑5年

2017-07-28 07:49 来源:华东日报 作者:张謇

核心提示

201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北京等试点地区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政府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到监察

201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北京等试点地区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政府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到监察委员会。2017年4月,通州区监察委对通州区永乐店镇出纳李某立案调查,并对李某采取了留置措施。这是北京开展试点工作以来,首例采取留置措施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近日,通州区法院对李某挪用公款一案宣判,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北京首起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

李某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北京市通州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4月19日,北京市通州区监察委员会给予李某开除处分,同年5月5日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李某,通州区检察院于2017年5月1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该案是北京市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首例采取留置措施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构成挪用公款罪获缓刑

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和12月,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北京市通州区某镇财政所出纳的职务便利,先后5次将某镇人民政府北京农商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761万元转入个人账户用于股票交易活动。2016年12月,被告人李某将挪用的钱款全部归还至原账户;2017年1月,被告人李某主动向单位领导交代了上述事实。

通州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761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北京为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

201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

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其中一项措施便是留置。

文/本报记者 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