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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涛:判决合同无效值得商榷,村委应该担何责?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宋青青

 
       兰陵县卞庄街道柞城村的张涛涛诉说了自己的郁闷事!自己与金河村委员会签订的山地承包合同被临沂市、兰陵县两级法院判决无效,且不说判决公正与否,一纸合同无效判决如何善后成为一个难解之题!
 
判决合同无效,刑案证据成为关键
 
       2011年7月10日,苍山街道金河村委与卞庄街道柞城村的张涛涛签订《山地承包合同》,约定将金河村西山地20亩承包给乙方开发管理,至2028年为限承包期限17年,承包费每亩400元,每年应交承包费8000元。合同签订后,张涛涛一次性支付给金河村委承包费123600元,并开始经营涉案土地至今。
       兰陵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4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查明,2011年,被告人孙洪艳、胡相玉在任职兰陵县苍山街道金河村村委主任、党支部书记期间,未履行法定程序,将金河村西山一般耕地5.94 亩、基本农田15.55亩以123600元的价格,转让给卞庄街道柞城村村民张涛涛。
       兰陵县人民法院根据(2021)鲁1324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认为涉案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承包土地是用于非农建设,改变了土地用途,金河村委与张涛涛签订的《山地承包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最终作出《山地承包合同》无效,返承包合同约定的土地的(2021)鲁 1324 民初 2884 号民事判决。
       案件上诉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山地承包合同》未经民主议定程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承包土地用于非农建设,改变了土地用途,原审认定该承包合同系无效合同并无不当。还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张涛涛基于《山地承包合同》取得的涉案土地应当返还给被上诉人金河村委,被上诉人应当将上诉人已缴纳的承包费扣除占用期间的相应费用后予以返还。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维持合同无效判决基础上,还判决金河村村民委员会返还上诉人张涛涛未使用年限的承包费 37332元。
 
坚信合同有效,依法申请检查监督
 
       张涛涛依旧不服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监督。其在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中提出了自己申请理由。
       法院认定涉案土地属被上诉人集体土地属认定事实错误。涉案承包地在转包给张涛涛之前均系25户村民的责任田,并非村委的机动地。涉案合同的发包主体是25户村民并非被上诉人村委,村委仅是代表25户村民与张涛涛签订了涉案合同,并将承包费发放给了实际拥有责任田的这些村民。涉案合同已载明该合同经过了民主议定程序,已经村民代表到场表决议定,且有工作区领导王华签字确认,村委成员胡相玉、孙洪艳、李风光、胡相雅现场签字确认,涉案合同已经经管站备案,自合同签订至2018年期间,合同一直正常履行,从无人提出过异议。
       申请书还提出,相关法律关于议定程序的规定,均为管理性规定,而非禁止性和效力性规定,即使违反这一规定的合同也并非无效合同。涉案合同即使未经程序,属于村委的内部管理问题,不足以对抗善意第三方。
       张涛涛相作为承包方无理由怀疑涉案合同的签订系非法的,更重要的是在承包涉案土地后,进行了大量投资,合同也已履行十年之久,无论是根据公平原则,还是诚实信用原则,都应从保护合同的稳定性出发,维护合同的有效性,确保继续履行合同到期。
 
拷问如何善后,村委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虽然张涛涛向临沂市检察院提出抗诉,但是改变不了(2021)鲁1324民初2884号民事判决和(2021)鲁13民终9078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的事实,没有新判决来推翻以前的判决,法院判决的义务就应该履行。
       涉案合同约定的土地可以返还,未使用年限的承包费也可以退还,这样一返还案件判决的义务可以履行完毕,但是并不能一了百了、盖棺定论。
       张涛涛在涉案土地上的投资、投入如何挽损,未来预期收益如何赔偿,作为合同无效责任方的村委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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