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26 03:49 来源:华东日报 作者:张謇
初中生罚站晕倒脸缝5针牙齿脱落 学校被判赔300元
法制晚报7月25日消息,上体育课时,因为打铃后没有及时站好队,女体育教师邢某对女学生张某所在的班级罚站。其间张某晕倒,导致面部被缝5针,3颗牙齿脱落或破损。
为此,张某将邢某和北京市燕山前进中学告上法院,要求两名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等共计1530元。
昨天上午记者获悉,房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老师以强调课堂纪律为由对全体学生进行罚站有所不当,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比例为20%。
房山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燕山前进中学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30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过,法院亦明确,原告后续治疗费用可待实际且必然发生后另行主张。
案情
学生被罚站晕倒后脸上留疤起诉学校、老师
16岁的张某是北京市燕山前进中学的女学生,邢某是该校的女体育教师。张某诉称,2014年10月23日,被告邢某在上体育课时体罚原告所在班级的全体学生,原告不堪体罚摔倒受伤,面部破相缝5针,一颗牙齿脱落或坏死,2颗牙齿破损等。
原告诉称,为了治病,家里先后花费医疗费、交通费等1500多元。目前,原告不仅面部留有4厘米的疤痕需要继续整形,而且牙齿脱落坏死等也需要继续治疗。
原告认为,被告邢某违反《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罚学生且未尽到监护保护义务致原告受伤,邢某的行为属于体罚,且至今未付出过任何费用,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向被告主张民事赔偿,要求邢某和前进中学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1530元;另外要求进行伤残鉴定并由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还要求诉讼费和鉴定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开庭
老师辩称罚站是正常教学活动不构成体罚
被告邢某辩称,对原告所称的“罚站”的说法有异议,因为事发时是她在对学生进行正常教育,是正常的教学活动。关于原告要求赔偿的各项费用,原告要求的后续医疗费没有发生。另外,她认为上课是职务行为,包括事后的整形等一系列事项都不应该由她承担责任,而应由学校承担。
被告前进中学则称,体育课是体育老师根据体育教学教材的内容进行设置的,当时是按照课程安排进行常规教学,原告的受伤是因为其自身原因,是意外发生的。原告摔伤之后,老师、学校都履行了相应义务,所以学校不存在过错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学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原告张某系前进中学的学生。2014年10月23日上午第三节体育课时,该班学生因上课铃响后没有及时站好队,体育教师邢某要求全体学生呈站立状态。持续站立过程中张某晕倒受伤。
随后,张某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校医将其送至北京某医院进行治疗。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载明:“晕厥原因待查。低血糖?”张某的伤情为:“颏部软组织挫裂伤、劈裂牙。”后张某到北京某医院进行后续治疗,诊断为:“6┼5冠根折、4┼ 冠折”,再次后续治疗需成年后才能进行。
关于张某在体育课站立过程中晕倒致伤,原告认为体育课上邢某对全体学生罚站20分钟构成体罚。邢某认为因为学生课堂纪律不好要求全体学生站着反思这一事实属实,但站立时间不到20分钟,大概12分钟左右,并且该行为系正常的教学管理活动,不认为构成体罚,但邢某称张某在当天的体育课上课堂纪律较好。
判决
学校承担二成责任赔被告经济损失300元
法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张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前进中学上体育课被罚站期间晕倒导致面部受伤,根据诊断证明书的记载不能排除系自身原因所致。同时邢某在体育课上以强调课堂纪律为由对全体学生进行罚站亦有一定的不当之处,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邢某系前进中学的一名教师,事故发生在其履行职务期间,故应由前进中学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酌定被告前进中学承担责任的比例为20%。原告后续治疗费用可待实际且必然发生后另行主张。
房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市燕山前进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各项经济损失30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