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27 18:39 来源:华东日报 作者:张謇
法院认为,郭某身为专科医院产科副主任,分管产房工作;江某身为专科医院产科主任,负责产科全面工作,对产房死婴、死胎移交工作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高某身为专科医院副院长兼任总务科科长,对后勤死婴、死胎收集
法院认为,郭某身为专科医院产科副主任,分管产房工作;江某身为专科医院产科主任,负责产科全面工作,对产房死婴、死胎移交工作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高某身为专科医院副院长兼任总务科科长,对后勤死婴、死胎收集工作疏于管理;郑某身为专科医院院长,负责全院工作,未履行管理职责,致使死婴、死胎交接管理漏洞长期存在,致梁晓华利用该管理漏洞拐骗了引产后成活的婴儿。
梁晓华拐骗儿童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了国有事业单位的声誉,四人的行为都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四公安领导构成玩忽职守罪 免予刑事处罚
2014年2月14日,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张某、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张某某、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刘某、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石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查,公诉至敖汉旗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四人身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查办、审核案件过程中,未认真研究相关法律规定,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应当立即立案侦查的案件,草率地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在明知阿旗公安机关对丽丽的报案已先期受理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沟通并移送相关材料,导致对案件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均未立案。
虽然不能否认四被告人都着手对丽丽的报案开展了工作,但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关于拐卖儿童犯罪的报案,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而涉案四人,无论是主承办人张某、审核人张某某、审批人石某还是复议承办人刘某,均没有依法作出立案决定,也没有提出按照管辖的规定将受案材料移送阿旗公安局管辖的意见,更没有报赤峰市公安局指定管辖,而是草率地作出和复议维持不立案的决定,是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判决书还写道:《焦点访谈》是强势媒体中颇具影响力的深度报道,其报道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可以认定四被告人的玩忽职守行为与恶劣社会影响有因果关系。
四人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四人的行为都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考虑本案有集体决策行为,责任比较分散,四人也不是决策者,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法院判四人均犯玩忽职守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均不服,分别上诉。
张某、张某某认为,法院对《焦点访谈》内容没有进行事实审查,他们仅仅是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立案与否,没有决定权,因此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刘某认为这是一起“新闻媒体绑架法律”的案件,一审是在根据失实的新闻媒体报道进行判决,自己办理复议过程中认真审查、请示汇报、执行,不存在玩忽职守。
石某认为自己履行了职责,是间接责任人员。
2017年5月25日,赤峰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