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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僵尸企业”:清理进入高峰期 退出机制跟不上

2017-07-24 09:07 来源:华东日报 作者:张謇

核心提示

聚焦“僵尸企业”:清理进入高峰期 退出机制跟不上:多位受访的基层法官、干部、律师建议,尽快明确“僵尸企业”破产申请启动义务,优化破产审判程序及配套机制

随着去产能深入推进,清理“僵尸企业”进入高峰期。近日,《经济参考报》记者在多地采访发现,越来越多的“僵尸企业”通过破产清算、重整等途径退出市场或涅槃重生。但耗时长、成本高、程序繁琐,人员安置增加地方顾虑,“僵尸企业”主动申请破产动机不足,导致清理工作仍然面临复杂、被动的局面,不少困难企业一拖再拖反而把自己彻底拖垮。

多位受访的基层法官、干部、律师建议,尽快明确“僵尸企业”破产申请启动义务,优化破产审判程序及配套机制,为处置“僵尸企业”建立更加高效畅通的司法通道。

法院设“专科门诊”

眼下,不少地方法院加大探索通过司法途径破解“僵尸企业”的处置难题。去年8月,全国首个高级法院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挂牌成立。据广东高院统计,2016年全省法院共新收破产案件498件,同比增长51.8%,约占全国十分之一。

广东省国资委初步摸底,截至2016年12月,广东国有“僵尸企业”已达4000多家,预计将有超过1000家国有“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广州橡塑制品工业公司是广州市民政局下属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1994年起,该公司因投资失误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累计亏损2700多万元。因流动资金严重不足,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向广州中院申请破产清算。

担任该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的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饶文洁告诉记者,在破产清算组与法院的共同努力下,橡塑公司的房屋、土地等大量资产被追回、变现,原本的资不抵债变为资可抵债,全部债权人得到全额清偿,实现了“平稳退市”。

长航凤凰是我国内河最大航运企业长航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受航运市场和财务费用负担沉重等因素影响,公司连续两年巨额亏损,负债高达58.6亿元,净资产为-9.2亿元,面临破产清算和退市风险。

经债权人申请,武汉市中院在2013年11月受理长航凤凰破产重整案。负责此案的武汉市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陈继伟说,当时长航凤凰已严重资不抵债,重整涉及1300余名企业职工、9万多股民及持有约55亿元债权的134家债权人的利益。“如果破产清算,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仅为1.88%。”他说。

经多次论证,重整计划最终确定为20万元以下的普通债权全额清偿,20万元以上债权部分每100元普通债权可分得4.6股长航凤凰股票。20万元以上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11.64%,出资人股权让渡比例确定为33.33%。方案获得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

经过破产重整,在没有国有资产或外部重组资金注入的情况下,长航凤凰轻装上阵,在破产重整后第二年实现净资产1.2亿元,营业利润约2.2亿元,实现特困企业扭亏。

通过破产途径处置“僵尸企业”具有重要作用。参与长航凤凰破产重组等多项企业破产案件的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延岭等业内人士认为,对破产企业实施重整或清算,依靠法律程序,借助市场手段,在精准识别企业是否属于“僵尸企业”,确定哪种渠道进行处置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庭长丁海湖告诉记者,多数“僵尸企业”停产或亏损多年,无法适应市场竞争,且欠账太多、账目不清,工商无法注销,依法走司法程序才更容易理清头绪。

破产退市比例偏低

不少受访人士认为,尽管近两年来,法院受理困难企业的破产案件数量明显提升,但相对于现有“僵尸企业”存量,尤其是国有“僵尸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处置的数量仍然偏低。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去年透露的一组数据显示,我国适用破产程序案件的数量不足美国的0.2%、西欧国家的1.16%。同时,2014年我国每千家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数量仅为0.11户,显著低于西欧平均70户的数量。

湖北省高院调研报告显示,2011年至2015年间,全省各级法院年平均受理破产案件不到80件,其中国有及集体企业破产案件受理数量占比仅28%,且多数集中在能源、制造等产能相对过剩行业。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主要面临三大障碍。一是破产程序繁琐、耗时长、成本高,“僵尸企业”申请破产动机不足。破产程序繁琐,有的案件需要办理数年,还需要申请人支付一笔“巨额”清算费给负责审计、评估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广州中院破产审判庭副庭长刘冬梅介绍,由于破产法没有规定这笔启动费用由谁垫付,申请人若是不愿出,破产案件就难以走下去。

二是地方政府和银行对于破产有所顾虑。刘延岭说,当前众多非上市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都是银行贷款,一些体量大、负债高企业进入破产重整或清算后,相关债务需减免。对债权人银行就意味着大量坏账,以及相关贷款担保企业可能引发担保链连锁风险,地方政府也会顾虑进入破产后是否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由此法院不愿也不敢轻易受理。

刘冬梅告诉记者,该院受理的一起破产案件中,一家国有“僵尸企业”在全国有30多家子公司,职工遍布多地,由于工资、住房难以解决,案件从2008年一直拖到现在才得以办结。

三是法院考核体系不配套。尽管立案登记制实施,对破产案件申请受理程序大为简化,但当前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数量仍不理想。一些基层法官反映,破产案件耗时长,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做大量协调工作。当前法院对法官考核,还是以考核结案数为主,尤其是员额制后,案多人少现象尤为突出,因此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对法官属于“吃力不讨好”。

退出机制“跟不上”

多位基层司法人员反映,多数企业申请破产时间较晚,非到万不得已不愿走破产清算的道路,一拖再拖反而把自己彻底拖垮。这一现象反映出市场准入机制“放得开”、退出机制“跟不上”,因此必须对“僵尸企业”退出机制加以完善。

多位受访者建议,首先要明确破产申请的启动义务。一些法律界人士介绍,欧洲、澳大利亚等一些国家法律规定,明确公司独立董事或高管承担启动破产的责任。当公司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当期债务时,相关董事有义务提起破产申请。若不申请破产,继续发生的债务,相关董事或高管,就要承担相应连带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这类规定也类似于一种公示,避免债权人在不知情状态下承担过度风险。

刘延岭建议,当前全国全力推进“僵尸企业”处置中,应借鉴国外经验,明确“僵尸企业”高管启动破产申请程序的法律义务,并畅通信息公示,做到风险充分告知。同时也有助于“僵尸企业”在债务相对较轻的状态下实施破产或清算,避免继续举债带来的诸多社会损失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