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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斌致贵州省纪委李睿书记的一封实名举报信

2026-08-18 18:48 来源:未知 作者:李自强

核心提示

李培斌致贵州省纪委李睿书记的一封实名举报信 贵州松桃县政府及职能部门滥用公权力、严重失信、试图以刑化债,恳请省纪委介入督办,还民营企业一个公道! 尊敬的李睿书记:您好! 我是重庆昕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培斌。今以一名濒临绝境的民营企业家

李培斌致贵州省纪委李睿书记的一封实名举报信

——贵州松桃县政府及职能部门滥用公权力、严重失信、试图以刑化债,恳请省纪委介入督办,还民营企业一个公道!

尊敬的李睿书记:您好!

我是重庆昕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培斌。今以一名濒临绝境的民营企业家身份,向您递交这份浸透血泪的实名举报信,恳请您在百忙之中予以关注。

我司自2017年起在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承接多个政府工程项目,累计投入资金逾亿元。然而,近十年来,松桃县政府及平台公司不仅长期拖欠我司巨额工程款,更以一系列令人发指的手段——背弃政府信用、滥用司法程序、非法动用刑事手段——恶意逃废债务,将我司逼入绝境,将我本人逼至突发心梗、靠心脏支架续命的悲惨境地!

一、债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历经双重司法审查确认合法有效,被执行人却公然拒不履行生效裁决!

我司与松桃县财政局全资控股平台公司——贵州汇森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经重庆仲裁委员会全面审理,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2023)渝仲字第1205号《裁决书》,裁决汇森源公司向我司支付借款本金80,736,757.80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仲裁费等。汇森源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该院于2024年11月6日作出(2024)渝01民特51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驳回其撤裁申请,确认仲裁裁决合法有效。其后,汇森源公司又向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该院于2025年12月29日作出(2024)黔06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再次依法驳回其不予执行申请。

请问李书记: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历经仲裁庭和两级法院三次审查确认合法的案件,被执行人为何可以一而再、再而三地公然拒不履行?法治的尊严何在?生效裁决的权威何在?

二、仲裁裁决生效仅一个月,松桃县政府即恶意收回被执行人唯一资产,企图以行政手段规避司法执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24年4月16日仲裁裁决生效后仅一个月——2024年5月20日,松桃县政府即下发松府函〔2024〕77号批复,指令自然资源局将汇森源公司名下唯一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松桃2020LGCB-42#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收回,至今未作任何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两高”《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之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亦明确:“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情节严重”。

请问李书记:仲裁裁决生效后仅一个月即收回被执行人唯一资产,这不是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是什么?松桃县政府作为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利用行政权力收回土地,致使我司手握生效裁决却无法执行。这不是公然挑战司法权威、践踏法治底线又是什么?

三、铜仁中院置最高法明确规定于不顾,滥用执行异议程序,拖延执行长达一年之久,充当地方保护主义的“帮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铜仁中院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汇森源公司不予执行申请,依法应于2025年2月28日前结案。然而,该院却以“案情重大复杂”为由,经院长批准延长一个月至2025年3月31日,此后竟又无限期拖延,直至2025年12月29日才作出裁定——整整超出法定期限十个月!

更令人发指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汇森源公司撤裁申请已被重庆一中院依法驳回,却又以完全相同的事由向铜仁中院申请不予执行——铜仁中院不仅受理了,还拖延一年之久!

请问李书记:铜仁中院无视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规定,将一个依法应当直接驳回的申请拖延长达一年——这不是故意袒护属地政府平台公司是什么?这不是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是什么?这不是对党纪国法的公然践踏又是什么?

四、松桃县公安局悍然插手经济纠纷,多次恐吓企业负责人、制造虚假刑事案件,试图“以刑化债”!

2022年5月13日,松桃县公安局多名警察在没有任何传唤手续的情况下,将我强行带至蓼皋镇派出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至凌晨,未作任何笔录和登记——这是赤裸裸的恐吓和威慑!

此后,松桃警方又多次谋划跨区域到重庆传唤我本人。2023年5月18日,松桃县公安局派员到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局要求配合“调查”,因重庆方面坚守法律底线而未能得逞。

更令人震惊的是:2024年7月,在重庆仲裁委员会已作出裁决之后,松桃县公安局竟公然制造刑事案件,对多名证人采取诱导、暗示等手段创制所谓的“刑事笔录”,并将本应依法保密的刑侦案卷提供给汇森源公司,作为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及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案的“证据”!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89〕公治字30号)严令:“必须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严格依法办事”。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通字〔1995〕13号)明确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不得干预经济纠纷,切实纠正办理经济案件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信息应当保密——松桃县公安局却公然将刑侦笔录提供给民事诉讼当事人作为证据!

请问李书记:公安机关何时成了政府平台公司的“化债工具”?刑侦案卷何时成了民事案件的“证据库”?这不是典型的“以刑化债”、滥用职权是什么?这不是对法治精神和党纪国法的公然挑衅又是什么?

五、松桃县政府公然干涉司法,县长吴廷友亲自带队干扰仲裁审判!

据查,2024年春节前,松桃县县长吴廷友亲自带队,通过贵州驻京办领导找到本案首席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宋连斌教授,私下要求宋教授“按政府意志判案”。作为博士生导师、全国政协委员的宋教授义正词严地拒绝了这一非法要求!

此后,松桃县政府又骗取铜仁市政府的信任,与铜仁市政府联合行文到重庆市政府、司法部,企图通过行政施压干扰司法审判——浪费了大量行政和司法资源,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请问李书记:一个县长何以如此胆大妄为,公然干涉仲裁独立审判?党纪国法在其眼中究竟还有没有分量?

六、现金流量近40亿元之巨的汇森源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资金被转移殆尽,致使公司沦为空壳公司,将全部经营风险和债务风险转移给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债权人,县政府、财政局及其众多关联公司涉嫌一系列刑事犯罪。

通过所有资金均流入了财政局或财政局控制的帐户,县政府、财政局及其关联公司抽空了汇森源公司的全部资金和资产,经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控,汇森源公司已无可执行财产(帐上存款仅余,一个资金总量达40多亿的公司,彻底沦为一个空壳公司(存款仅余255.53元)。

(一)昕牧公司委托重庆山秀会计师事务所对汇森源公司的工商档案、银行流水、会计报表、完税凭证等进行司法会计审计,汇森源公司流水达40多亿元之巨,该所出具的“山秀会所专咨【2026】第3号”《专项分析报告》可证明以下事实:

1. 汇森源公司2016年3月18日至2026年3月21日期间的银行流水收入共计3,980,219,040.34元,截止2026年3月21日存款余额仅255.53元;

2. 截至2026年3月21日,汇森源公司无存款、无资产、无经营、无盈利、无亏损,所有资金均进入财政局系统账户;

3. 财政局转入款项的唯一目的是配合汇森源公司获取银行贷款(转入3200万元当日即获贷1亿元,转入7500万元当日即获贷2.5亿元);

4. 财政系统主导的企业转入汇森源公司1,664,192,650.27元,汇森源公司转回财政系统1,969,672,372.00元,净转出305,479,721.73元;

5. 汇森源公司支付的巨额工程款(514,774,832.20元)和苗木采购款(530,215,460.90元)等未在汇森源公司名下形成相应资产;

(二)同时还查明,在昕牧公司申请仲裁后,汇森源公司还有以下恶意转移资金事实:

1、汇森源公司以借款形式转移15,230,473.00元。

2、汇森源公司对外长期股权投资84,485,100.00元,于2026年4月莫名消失。

请问李书记:根据以上客观事实,县政府、财政局及其关联公司是否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决)、虚假注册、抽逃注册、侵占挪用公司财产、恶意骗贷、人为制造政府债务、造成巨大的国有资金流失等刑事犯罪行为。松桃县相关部门和相关领导的眼里是否还有党纪国法?

七、近十年维权,我司倾家荡产,我本人靠心脏支架续命!

近十年来,我司资金链彻底断裂,无力兑付农民工工资与材料供应商货款。我本人因长期承受巨大精神压力,突发大面积心肌梗死,靠他人资助完成心脏支架手术才保住性命;我本人及家人被卷入衍生诉讼、被限制高消费,全家日常生活只能依靠亲友接济。

我向各级机关邮寄了数百封书面材料,至今没有一个实质性结果!

八、恳请李书记——请您救救一个濒临绝境的民营企业家!

李书记,我深知您肩负重任,但本案绝非普通的经济纠纷——这是一起地方政府公然践踏法治、滥用公权力、以刑化债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

我郑重提出以下请求:

一、恳请您督促贵州省纪委监委对松桃县人民政府背弃政府信用、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恶意处置国有土地资产规避执行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开展调查,督促其下属平台公司贵州汇森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清偿拖欠我司本息合计超1.7亿元工程欠款。

二、请求查处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部分办案人员无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滥用执行异议程序,偏袒属地政府平台公司,阻碍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的违纪问题,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纠正违法办案行为。

三、请求严查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非法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恐吓企业法定代表人、制造虚假刑事案件、将刑侦案卷提供给民事案件作为证据、企图“以刑化债”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请求对松桃县县长吴廷友公然干涉仲裁独立审判、干扰司法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五、恳请省纪委对本案全程督办,排除地方干预,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还受害企业一个公道。

李书记,我坚信在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在贵州省纪委监委的坚强领导下,没有任何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我恳请您伸出援手,让一个走投无路的民营企业家看到希望的曙光!

此致

中共贵州省委纪监委李睿书记

重庆昕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举报人:

联系电话:16623927001,13500313270

2026年8月18日

附件清单:

1. (2023)渝仲字第1205号《仲裁裁决书》复印件;

2. (2024)渝01民特512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3. 松府函〔2024〕77号《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复》材料;

4. 铜仁中院(2024)黔06执488号《受理通知书》、(2024)黔06执异34号立案文书及《延长审理期限通知书》;

5. 松桃县公安局《转交信访事项告知书》复印件;

6. 松桃县公安局刑侦笔录(汇森源公司提交给重庆一中院、铜仁中院的证据材料);

7. 重庆山秀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分析报告》(山秀会所专咨〔2026〕第3号);

8. EMS邮寄凭证等信访材料复印件。